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对所辖县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根据祁东县实际,重点实施县城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教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教育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