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当前位置: 县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  县教育局 >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对所辖县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开展执法检查:根据祁东县实际,重点实施县城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教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教育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被检查学校()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发现被检查学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