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对受理的建筑工程审查的有关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祁东县地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