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有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
10
|
贯彻执行国有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
|
办理本县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证件的实证以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
由婚姻登记处具体实施
|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殡葬发展
|
由殡改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
||
承担收养登记审核、办理解除收养登记工作。
|
|
||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
由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