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监管
有效开展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准确性,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所属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社会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依法对社会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人员家庭情况是否符合《湖南省社会救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四)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三)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认。
(四)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民政局每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救助工作检查,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向村民了解情况、实地查看等途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对村民反应困难的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查看,经核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县民政局根据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审批,对于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取消救助。
(三)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救助:
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3、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