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的检查与界桩的维护;
(三)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检查;
(四)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毗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五年组织一次界线联合检查;
(二)对临时发生影响实地位置认定的事件,及时开展临时联合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审批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 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 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4.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