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救济工作监管
为加强对救灾救济工作的管理,规范灾后救助行为,促进灾害救助工作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行使救灾救济管理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辖区内对基本生活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提供生活救助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救助工作的组织,救灾预案的实施,灾情统计管理;
(二)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三)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的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救灾资金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三)要求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进度每月上报一次,并不定期实地查看进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救灾预案的应急演练。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救灾资金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下发通知;
2、制定检查实施工作方案,下发通知;
3、组织实施检查;
4、作出检查情况总结。
(二)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程序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评议,乡镇(街道)政府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
2、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5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监管程序
1、根据村里上报倒损房户情况,实地调查审核,确定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
2、倒损房恢复重建户每半个月上报一次恢复重建进度,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年底前恢复。
3、县民政局待其建好后,给予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救灾资金未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群众有反应的张榜公布对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三)对申请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中途放弃恢复重建的,取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