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名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主要实地查看路牌、门(楼)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情况。
(二)日常监督检查。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出版物标准审核以及有关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专项检查。
1.下发检查通知书;
2.实施检查,重点实地抽查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
3.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予以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视违法行为程度,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理。
(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三)对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对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未按照规定职责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