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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监督检查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管理是殡葬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各乡镇(街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辖区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日常管理、维护经费提留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辖区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定期检查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措施

(一)民政部门应该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实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实施。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三)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管理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民政部门要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核对相关情况,如有不符的及时处理。

(四)开展执法检查、查实举报问题时,必须由2名以上殡葬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资料的汇总整理,并留档,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的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叫停,并根据相应规定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单位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还存在违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应部门,对之进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