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为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指导各类承训机构规范教学组织、加强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监管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从事此项工作负责牵头的民政部门;承训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县人武部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开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开展情况;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情况;县人武部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进行,必要时县安置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二)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汇报;
(2)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3)实地抽查承训学校和机构;
(4)召集退役士兵学员座谈;
(6)召开检查考核情况反馈会。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属地管理,职能分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由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牵头协调联系不经常,部门合力办事效率不高,当年度无故不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组织报名形式不够多样,未指导退役士兵填写有关参加教育培训申请,退役士兵本人无法知晓教育培训政策的;
(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承训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四)未择优选择承训学校,专业设置不科学,教学计划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退役士兵就业需求的;
(五)虚报、冒领、挪用、截留、教育培训经费的;
追究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适情通报批评相关单位;
(二)被挪用、截留、冒领等教育培训相关经费,责令追回;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承训机构和学校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1)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双证获取率达不到95%以上的;
(2)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未帮助推荐就业的;
(3)虚报、冒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住宿费或截留、挪用生活补助费等情况的;
(4)教育管理制度不严,教学秩序混乱,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