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监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内容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四)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五)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六)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公开,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为听取汇报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检查程序和措施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二)实施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管理机关在养老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有关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落实。组织相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进行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处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有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