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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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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民政局  

牵头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某地居民张某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其子女的教育救助、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就业救助。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住房救助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就业救助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