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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抚恤金发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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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抚恤金发放监管  

县民政局  

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做好定期抚恤金发放。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4、《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特别补助金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烈士抚恤金的及时拨付;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