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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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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监管  

县民政局  

政策落实;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的认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县财政局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涉及部队的由县人武部协调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县财政局  

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