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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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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负责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负责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负责对地址不详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3、《民政部第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5、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1、某日,群众来电,称河滨公园有一女子流浪,60岁左右,身材矮小,衣衫褴褛,上身穿大衣,下身穿短裤,长期裸着双腿,神情好像不太正常,希望救助站前去解决一下。接到电话后,我站工作人员立即展开相应救助程序,甄别确认后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护送到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县公安局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2、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备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县司法局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财政局

负责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及救助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县人力社保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