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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三包”有关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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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三包”有关质量

问题监管

质监局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县质监局依法予以处理。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126号)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局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局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