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收取监管
为督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二)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是否达到应建面积;
(三)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对易地建设情况逐个进行复核;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三)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照“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处罚” 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二)经复核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发现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逾期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并按每日千分之二依法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