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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事项监管

为督促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二)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补偿;

(三)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1次;

(二)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未按要求补建或补偿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实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比对检查;

(二)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以及现场拆除、改造、报废范围超越批准范围的,按照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向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四)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