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失业保险费征收、待遇支付及结余情况;失业保险工作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部署或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在组织实施前10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室申请监督,实行一事一申请。申请时报送实施方案、上级的批示、公告等相关资料,并填写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制作的《重要事项监督申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报基金监督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重大事项实施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同时,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专门档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被检查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