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稽核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实施稽核的参保单位。
二、督检查内容
稽核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稽核对象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稽核对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
稽核对象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国家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稽核稽核人员通过查阅、询问等方式对稽核对象的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缴费数据、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证明情况等资料进行核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函证的方式向有关部门获取稽核资料,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与稽核调查取证工作。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委托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也可派人参与受托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调查取证。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由稽核对象盖章确认。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稽核准备
确定稽核小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安排2人以上的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指定1人为组长。
2、稽核回避
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回避:
与稽核对象负责人或者稽核对象的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与稽核对象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工作公正实施的。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3、下达稽核通知
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稽核对象下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不事先通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告知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稽核相关证件,向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并告知以下内容:
1.稽核的依据和内容;
2.如存在特殊规定回避情形时,稽核对象有申请有关人员稽核回避的权利;
3.《社会保险稽核对象承诺书》的内容并要求稽核对象签字、盖章。
(二)跟踪稽核整改情况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稽核相关证件,向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并告知以下内容:
1.稽核的依据和内容;
2.如存在规定回避情形时,稽核对象有申请有关人员稽核回避的权利;
3.《社会保险稽核对象承诺书》的内容并要求稽核对象签字、盖章。
(三)稽核整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稽核结果执行情况。
(四)移交行政部门
1.移交稽核对象拒不接受稽核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作《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了解稽核结果处理情况。
(五)特殊情况处理
1.稽核对象有关账目资料被司法机关封存或其他执法部门调阅时,稽核工作中止。待稽核工作条件成熟后,稽核工作继续。
2.稽核对象主体不存在,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稽核对象无法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账目资料时,稽核工作终止。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