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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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属地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检查

上级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涉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随时报告。上级人社部门经审查发现下级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工作评价:由县局制定评价计划,依照年初制定的程序和标准,于每年底对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由县局发文通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评价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

(二)专项行动督查:根据各类专项行动安排,专项行动期间,自行或联合各部门组成督查组,有针对性地对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展各项专项行动情况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大要案督办:对于案情重大、领导批示、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依照制度实施县局督办。

(四)明察暗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者不定期走访抽查,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五)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对于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应当及时联系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三)对各地遇到的疑难案件及业务问题,应当及时给予业务指导,或请示上级部门,重大突发案件可以直接派出督查组,就地督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总结汇报

(二)查看案卷及工作台账

(三)实地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对于处理不当等的案件省厅指定管辖

(三)通报

(四)取消或暂停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五)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