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三)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四)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3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签订协议;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处罚款、中止协议6-12个月、中止协议3-5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