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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1953年前企业退役士兵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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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1953年前企业退役士兵生活困难补助

民政局

按职责对本县符合条件的1953年前企业退役士兵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根据湘民办[2008]93号、湘 民办[2010]47号、湘民办发[2011]50号、湘民办发[2012]28号、湘民办发[2013]57号、湘民办发[2014]37号文件等文件代发生活困难补助

民政部门认定1953年退役士兵资格并协调财政部门资金。

财政局

按职责对本县符合条件的1953前企业退役士兵生活困难补助资金进行支出。

财政部门依据文件提供专项资金保障。

人社局

按职责对本县符合条件的1953年企业退役士兵生活困难补助进行代发。

人社部门依据纸质文件和系统文号进行代发并统计上报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