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2
|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
|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国资委、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
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号)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