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县审计局对指定的部门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应向县局提出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二)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三)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