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全县文物、博物事业;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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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全县文物、博物事业;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 综合管理全县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指导全县文物、考古、博物馆工作,指导博物馆的业务建设和文物安全工作。 | 委托文物所 | |
检查、督促、组织实施文物发掘和保护、管理。 | ||||
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发掘、抢救工作;指导监督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和利用工作。 | ||||
实施全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 ||||
组织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 | |||
组织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编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 ||||
审核申报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方案及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 | ||||
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整理、保护传承工作 | ||||
承担境内历史文化遗产的调查清查、资料整理 | ||||
承担全县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