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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祁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移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