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事中事后监管
单位名称:祁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县域范围内文物实施保护工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
(三)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四)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和施工班子成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现场巡检
(二)组织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巡检
1.书面通知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业主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3.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4.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5.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二)竣工验收
1.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请示。
2.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和现场工作。
3.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4.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经检查发现擅自修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对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依据资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