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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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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监管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组织对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监管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电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6. 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39号)。

开展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工作,牵头单位是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联合单位有县文广新局、县国安局、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等。县质监局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管,对非法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县工商局负责对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县国安局负责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海关负责对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行为。

县国安局

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标准,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

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县工商局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企业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管,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管。

县质监局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管。

海关

对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