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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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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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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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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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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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播出药品广告,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局接到举报后,责令该播出机构停止播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县工商局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机构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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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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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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