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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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根据由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