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社会资本、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含定期复核和不定期重点评价,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4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周期进行时首先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湖南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评审组织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质量控制,认为评审中出现有违反评审程序与规定,评审专家工作不认真而导致评审结果有可能不公正、不客观的情形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正式发布前,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卫生行政部门公开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评审结论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