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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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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县卫生局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3、《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4、《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卫生部门检查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将无证营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进行监管  

县工商局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进行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