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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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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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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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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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第八章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九章第八十四条。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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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县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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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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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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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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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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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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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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