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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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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县卫生局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城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第七条;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某地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为此,当地请示了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经两局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县、县(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  

县民政局  

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县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县际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改委  

指导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县级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县公安局  

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县司法局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人社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指导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指导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县住建局  

指导县级城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县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县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