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3
|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凭证引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协助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目标责任考核;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5、《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五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学上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确需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应当通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具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手段的机构和个人,出具孕妇及胎儿身体健康检测报告,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检测技术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透露胎儿性别。);6、《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7、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局、公安、药监、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卫生部门摸排查找“两非”案件线索,卫生局、公安、监察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县场,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
县公安局 |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 | |||||
县监察局 |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