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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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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 199号)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县环保局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