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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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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执行

县卫生局

对在强制医疗所设立医疗机构进行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第二百八十四、至第二百八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五十条3、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康医院有关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3]181号)。

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对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依法执行强制医疗,卫生部门对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医疗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县公安局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和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依法执行强制医疗,落实治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