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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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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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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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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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八章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监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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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疗器械生产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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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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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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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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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涉及药品宣传的非药品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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