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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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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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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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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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十九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3、《湖南省禁毒条例》;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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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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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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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县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县、县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县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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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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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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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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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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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和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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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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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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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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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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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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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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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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