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13
|
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
县卫生局
|
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2、《戒毒条例》第五章四十一条至四十九条;3、《湖南省禁毒条例》;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5、《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7、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8、《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
县公安局
|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
县司法局
|
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狱系统涉毒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工作
|
||||
县人社局
|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医疗服务、吸毒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
县民政局
|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