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各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0年发布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0]14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0年印发了《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衡食药监发[2010]12号),以上规定作为全县食药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3、有关措施
(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建立的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