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建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市场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二次,检查方式为县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个建设工程项目。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