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县住建局的部分行政审批委托县环卫所、县城镇开发公司、县园林管理处、县质安监站、县档案馆、县城管大队、县燃气办等局属事业单位行使,根据“放权不放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对受委托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受委托单位依法、正确行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县住建局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在办公场所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实施行政审批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
(九)受委托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情况;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一)行政审批档案存档保管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的形式与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综合检查和年度考核;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汇报。听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评查案卷。对行政审批案卷或者网上备案信息进行评查,查阅行政审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核查情况。核查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
(四)专项调查。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年度检查方案。根据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工作要求、行权规范,确定检查方向和重点,确定评价标准和检查方法。监督检查覆盖所有下放事项。每个受委托单位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个受委托单位每个下放事项行政审批案卷的抽查数量不低于10宗(案卷总数不足10宗的按总数抽查)。
(二)编制计划。检查计划要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日程,并下达检查通知。
(三)开展检查。听取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审批的汇报,对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核查。
(四)形成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五)反馈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受委托单位。
五、委托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
(二)责令整改。对各受委托单位自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对受委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整改检查。及时了解各受委托单位整改情况,督促各受委托单位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受委托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使审批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
(二)因受委托单位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单位及该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