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的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评标地点、开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等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
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对招投标活动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程序
1.依法查处应招标未招标的执法监管。
2.招标人取得招标事项核准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
4.备案后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衡阳市建设工程网、衡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除外)。
5.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规定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开标、评标,依法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6.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7.中标项目标后监管。
监督检查措施、处理
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和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