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当前位置: 县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  县质监局 >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事项监管

木材运输证件,是运输木材的合法凭证。实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是控制森林采伐量、防止乱砍滥法的有效措施。通过木材凭证运输,可以监督木材采伐计划的执行情况,堵塞非法采伐木材运输出林区的情况。为规范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木材运输、加工者及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运输、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范围运输、经营的行为。

3、运输、经营的木材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15%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木材运输、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木材运输、经营检查计划方案;

(四)调查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无证运输、经营或超范围运输、经营的木材或者其产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其它检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木材运输、经营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木材运输、经营的数量、种类、来源等情况登记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木材运输、经营的,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