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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提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规模种养殖生产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食用林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3、是否存在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冒用食用林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食用林产品、森林食品和绿色食品)的行为;

6、食用林产品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专项整治;根据食用林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食用林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初级生产环节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四)调查了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七)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食用林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食用林产品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每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食用林产品;

(三)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