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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监管行为,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林木种苗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要求,对林木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

(二)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三)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是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

(六)从外省调入的林木种子是否拥有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木种子调拨证;

(七)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八)林木种苗出圃前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

(九)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4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林木种苗质量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实地专项检查工作;到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持证和种子种苗出入境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按许可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问题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工作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与局林木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指定参加联合监督检查,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持证上岗、依法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产地植物检疫及种子种苗出入境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林木种子种苗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林木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应当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