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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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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农牧局

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农牧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样本检测,确定其肥力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国土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街道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地块,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整改;农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林业局对坡度超过25度部分的山地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国土局;水利局编制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负农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环保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

国土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农办

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

林业局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水利局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环保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