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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祁东县司法局行政执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1 00:00

关于印发祁东县司法局行政执法

八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促进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执业,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精神,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规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依据

      2、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3、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4、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程序规定

      5、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规定

      6、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7、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8、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附件一:

祁东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祁东司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5、《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3-1

行政

法规

3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2003-9-1

地方

法规

4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11-10-1

5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1

 

 

 

 

 

6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8-7-18

7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司法部

2010-4-8

8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

2010-6-1

9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8-7-18

10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6-3-1

11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6-3-14

12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司法部

2010-3-1

13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0-3-31

1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0-3-31

15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司法部

2010-6-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理)决定(共12项)

    1、决定是否同意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执法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对检查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3、核准公证机构负责人。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5、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或终止援助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执法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6、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执法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7、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退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责令追回被侵占、私分、挪用的法律援助经费。

    执法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8、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处分,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还或者追回: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未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支付办案补贴的;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执法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9、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负有管理严重失误责任的主任,决定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执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0、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分、人事处理有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损害、侵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责令纠正。

    执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1、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12、根据调查结果,对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作出行政处理。

执法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行政监督检查(共8项)

    1、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依法执业情况,对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执法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3、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进行初审。

执法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4、对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5、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执法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执法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7、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8、对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行政处罚(共15项)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2、在监督管理中,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3、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4、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5、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罚款。

    执法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业。

执法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法律援助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执法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8、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纵容或者放任本所法律工作者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9、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10、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11、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2、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执法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服务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5、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对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许可(共7项)

    1、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及公证机构分立、合并进行审核,审核后报衡阳市司法局。

    执法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对公证员任职申请进行初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3、对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初审。

    期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意见,报衡阳市司法局。

    执法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进行初审。

    执法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通过年度检查进行初审。

    执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6、对申请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进行初审。

    期限:审查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衡阳市司法局。

 执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进行初审。

执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附件二:

祁东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理)决定职权分解

   1、决定是否同意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2、对检查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

    3、核准公证机构负责人。

    4、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改正。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

审查岗位:公律股股长罗智勇

决定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批岗位:工会主席肖四明

决定岗位:局长李积福

    5、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或终止援助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6、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7、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退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责令追回被侵占、私分、挪用的法律援助经费。

8、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处分,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还或者追回: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未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支付办案补贴的;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决定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查岗位: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罗坤

    审批岗位:副局长王建林

决定岗位:局长李积福

9、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负有管理严重失误责任的主任,决定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10、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分、人事处理有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损害、侵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责令纠正。

实施机构:基层股

审查岗位:基层股股长谭湘华

    决定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批岗位:副局长曾德文

决定岗位:局长李积福

11、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12、根据调查结果,对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作出行政处理。

实施机构:政策法规股

审查岗位:政策法规股股长王黎

决定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批岗位:工会主席肖四明

决定岗位:局长李积福

 

    二、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分解

      1、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依法执业情况,对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3、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进行初审。

    4、对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6、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实施机构:公律股

检查岗位:公律股股长罗智勇

检查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批准岗位:工会主席肖四明

 7、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机关  祁东县司法局  

    检查岗位: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罗坤

    批准岗位:副局长王建林

    8、对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基层股

检查岗位:基层股股长谭湘华

检查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批准岗位:副局长曾德文

    三、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实施机构:公证股

立案调查岗位:公律股股长罗智勇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股

审核把关岗位:政策法规股股长王黎

决定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批岗位:工会主席肖四明

决定岗位:局长李积福

 

    2、在监督管理中,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实施机构:公律股

调查岗位:公律股股长罗智勇

    建议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批岗位:工会主席肖四明

 决定岗位:局长李积福

3、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4、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5、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财物,罚款。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业。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法律援助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8、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纵容或者放任本所法律工作者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立案调查岗位:基层股股长谭湘华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股

审核把关岗位:政策法规股王黎

    决定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批岗位:工会主席肖四明

决定岗位:局长李积福

9、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

    12、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服务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机构:基层股

立案调查岗位:基层股股长谭湘华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股

审核把关岗位:政策法规股股长王黎

决定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批岗位:工会主席肖四明

决定岗位:局长李积福

    15、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对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

实施机构:政策法规股

审查岗位:政策法规股长王黎

移送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批岗位:工会主席肖四明

决定岗位:局长李积福

    四、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1、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及公证机构分立、合并进行审核,审核后报衡阳市司法局。

    2、对公证员任职申请进行初审。

实施机构:公律股

审查岗位:公律股股长罗智勇

    出具意见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批岗位:工会主席肖四明

3、对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初审。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进行初审。

    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通过年度检查进行初审。

    6、对申请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进行初审。

    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进行初审。

实施机构:基层股

审查岗位:基层股股长谭湘华

    出具意见机关:祁东县司法局

审批岗位:副局长曾德文

 

附件三:

祁东县司法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一、祁东县司法局对法律服务机构变更、分立、合并的初审(审核)工作流程

 

注:1、本流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分别为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2、对公证机构变更、分立、合并实行审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变更、分立、合并实行初审;

3、本流程的初审或审核,均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或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衡阳市司法局,或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变更、分立、合并的理由。但申请人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二、祁东县司法局对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初审工作流程

    注:对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初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衡阳市司法局,但申请人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三、祁东县司法局对申领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证审查工作流程

    注:1、本流程所称法律服务人员分别为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对申请公证员执业证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衡阳市司法局,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衡阳市司法局。申请人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附件四:

 祁东县司法局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程序规定 

    一、应诉机关

    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被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维持本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为应诉机关。本局由法制工作部门具体承办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二、应诉程序

    1、本局法制工作部门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制定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2、本局法制工作部门在开庭日期前召集业务部门人员和应诉人员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确定应诉策略。

    3、应诉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出庭应诉。

    4、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后,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本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决定上诉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5、原告上诉的,一般由一审应诉人员做好二审应诉工作。

    6、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法制工作部门协调业务部门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报本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7、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论一审还是二审,法制工作部门均应在送达后5日内将其复印件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8、原告败诉但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本局可以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180日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五:

祁东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湘司发〔2009〕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公开”,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3、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和处理结果;

     3、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审批程序、结果;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审查程序、结果;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奖惩规定;

    7、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9、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10、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3、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权利和义务;

    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六)社区矫正工作

    1、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内容、奖惩条件、审批程序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5、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迁居、就业就学、公益劳动等规定;

    6、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及人员的纪律,社区矫正人员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第四条 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1、发布公告、通告;

    2、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3、由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4、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5、设立公示栏;

    6、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五条 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各部门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第六条 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第八条 法规股负责对本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附件六:

祁东县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严格、科学、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局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我县司法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

   (三)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四)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法情况;

   (五)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六)基层法律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七)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

的执法情况。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    (二)对起草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

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行政

违法进行立案审核;

    (五)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和个人提出追究

执法过错责任建议;

    第五条 执法检查监督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进行。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进行,以执法状况考评

等方式开展,每年进行一次。平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按年度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

开展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不定期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的措施

   (一)调阅有关材料、案卷;

   (二)专项执法检查、调查中有权调阅被检查部门或个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 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前,局法制工作部门应将监

督检查的内容、要求、有关事项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

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局法

制工作部门进行汇报。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听取被检部门负责人自查情况汇报;

   (二)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被检查部门按照确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三)根据需要,执法监督检查组可以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及查阅有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应对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被检查部门职责

    (一)检查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如实汇报;

    (二)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如实向监督检查组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三)对特殊问题、重大问题的监督检查,在调查核实情况时,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保证处理决定及时顺利执行;

第十条  局法制工作部门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书面处理决定,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的,依据不同情况,移送纪检、行政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七:

祁东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

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严肃执法、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本局具有执法资格,承担执法责任或行使审批、决定权的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三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责任,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批(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求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援助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过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范围,另行规定审批、审核、核准项目的;
    (二)办理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应予办理许可、审批、审核、核准而不予办理或者不应办理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手续而予以办理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或本业务相关法规规定乱收费的;
    (五)对不应收费事项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听证、国家赔偿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履行责任的;
    (三)不认真审查办理案件,错误作出决定或者出现程序瑕疵,足以影响实体处理的;
    (四)不作为、乱作为;
    (五)法律文书出现重大错误或者案卷、证据材料丢失、损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错案或者执法过错责任由错案或者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造成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八条 由于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失误或者承办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改变、不采纳承办人意见或者对错案、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及时纠正错误,避免严重后果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后果不严重的;
    (四)承办人提出纠正建议,审核人和批准人不予采纳,造成执法过错的,免予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徇私枉法、严重渎职导致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错案、执法过错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或办理的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的;
     (三)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阻挠调查的;
     (四)经调查,认定为错案、执法过错,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认定和处理,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由局纪检部门负责。局纪检部门负责全面收集执法过错线索,对是否构成执法过错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初步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为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由局纪检部门自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纪检部门应当建议局长办公会撤销对错案或者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审查。
    第十六条  错案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局长办公会申请复查,局长办公会按规定作出复查决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上一级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091日起施行。 

附件八:

祁东县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清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编制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拟工作计划并负责统一协调实施。

第三条 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承担。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牵头组织起草。

第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论证。

第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广泛征求行政相对人代表、有关国家机关及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办公室起草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交法规股审核。

法规股审核送审稿,应当根据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与原起草的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与原起草的业务部门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在签报审核意见时应如实汇报业务部门的意见。

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法规股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协调,也可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经法规股审核修改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股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查并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原起草的部门负责人对草案作起草说明,法规股负责人作审核报告。

第九条 对局长办公会议一次审核未获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规股会同原起草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局领导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发文形式及编号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或以上级机关规定的其它形式公布,公布后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用内,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报法规股审核。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