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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4 15:18

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事项清单

 

编制单位: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二一七年九月

 

序号

执法项目

大 类

具体执法决定公示项目

备  注

1

行政许可决定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

 

2

 

行政处罚决定

 

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

2.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

3.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

4.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

5.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

6.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7.装卸和运输渣土、垃圾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8.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未有效覆盖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9.在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10.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

11.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

12.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

13.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

14.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15.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16.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17.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1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19.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2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2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2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2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24.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25.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2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27.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28.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2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实物价值达1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实物价值达10000元以上的;

30.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31.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32.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

33.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34.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剥损树皮、掘根,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35.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36.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37.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38.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39.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40.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41.未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42.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4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44.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45.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46.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4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48.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49.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50.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者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的;

 

3

行政强制决定

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2.查封、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的,冻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3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3.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决定;

4.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